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推进辽宁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简称辽宁省关工委)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党和国家有关青少年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及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的精神,结合辽宁省关工委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辽宁省关工委是中共辽宁省委批准成立的,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负责人参加的,以关爱、教育、培养全省各族青少年全面健康成长为目的的群众性工作组织,是党和政府教育青少年的参谋和助手、联系青少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辽宁省关工委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青少年,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着力提高青少年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素质,努力培育青少年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辽宁省关工委依靠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队伍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老同志在关心下一代工作中的特有优势和特殊作用。
第五条 辽宁省关工委与各市关工委、省直各部门关工委、中(省)直企业系统关工委在工作上是指导关系,组织、协调、支持、推动各市关工委、省直各部门关工委和中(省)直企业系统关工委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 辽宁省关工委与省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密切协同开展工作,在培养教育青少年工作中相互支持、通力合作,共同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促进社会和谐和稳定。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青少年,深入开展共同理想、民族精神、时代精神和社会主义荣辱观的教育,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继承和发扬光荣革命传统,养成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良好的道德情操。
第八条 教育和引导青少年珍惜时光,勤奋学习,注重实践,勇于创新,努力学习先进文化,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劳动技能,提高服务社会、报效祖国的本领。
第九条 加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教育,引导他们锻炼强健的体魄,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第十条 积极推动全社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实施义务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等法律法规,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引导他们遵纪守法,依法保护自己。坚持预防为主,防范青少年违法犯罪,做好失足青少年的帮教工作。
第十一条 积极开展“老少共建”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协调发展,优化育人环境,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协同社会各方面力量关心爱护青少年,特别是他们中的特殊群体,努力创造条件为他们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第十三条加强“五老”队伍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积极发挥老同志的政治、经验、威望、时空、亲情等独特优势,建设一支具有中国特色、素质较高、人数众多、覆盖面广的青少年教育工作队伍。
第十四条各级关工委干部培训按照逐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辽宁省关工委组织各市关工委在职和离退休同志学习和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 加强理论学习和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关心下一代工作的规律,以创新理论指导工作实践。
第十六条 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办好关工委的刊物和网站,积极争取新闻媒体的支持,营造全社会都来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的良好氛围。
第十七条 研究和借鉴国外和境外的先进经验,促进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十八条 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九条 坚持党的领导,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扎实工作、注重实效,坚持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条 组织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五老”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坚持自愿参加、就地就近,发扬传统、改革创新,量力而行、主动作为。关心“五老”的学习、工作和身体健康,引导好、发挥好、保护好“五老”的积极性。
第二十一条 坚持面向基层、依靠基层、服务基层,强化基层关工委的建设,加强对基层关工委工作的指导。加强基层关工委“五老”队伍的培训工作,促进基层关心下一代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十二条 针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和工作中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向省委、省政府和有关方面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不断总结经验,抓好典型、创出品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关心下一代工作深入开展。
第四章 组织和制度
第二十四条 辽宁省关工委领导班子成员以离退休老同志为主体,适当吸收省直有关部门的在职领导同志。辽宁省关工委设名誉主任、顾问若干名,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驻会副主任、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委员若干名。根据工作需要,设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二十五条 辽宁省关工委主任由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兼任。辽宁省关工委名誉主任、顾问、常务副主任原则上由曾担任过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领导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辽宁省关工委副主任由省直有关部门和群团组织副厅级以上领导同志和担任过同级职务的离退休老同志担任。县级以上关工委秘书长由同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副职以上现职干部或离退休人员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在驻会副主任中设置驻会执行副主任,协助常务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 辽宁省关工委组成人员每5年调整一次,由辽宁省关工委协调有关部门提出建议名单,报中共辽宁省委下发通知。辽宁省关工委名誉主任、顾问不受年龄限制,对年龄较大、身体较差,本人提出不再担任名誉主任、顾问的,可作适当调整。辽宁省关工委常务副主任的任职年龄由中共辽宁省委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身体状况确定。辽宁省关工委驻会副主任和由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的秘书长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5岁。对因年龄较大退出省关工委副主任岗位的,可担任省关工委顾问,任期五年。辽宁省关工委驻会副主任,本着新老接替和有进有出的原则,每两年调整一次,由省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省委任命。辽宁省关工委秘书长由厅局级离退休老同志担任的,辽宁省关工委研究决定,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辽宁省关工委副秘书长及相关团组的负责人由省关工委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辽宁省关工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辽宁省关工委全体会议是辽宁省关工委的决策机构,由主任、常务副主任、驻会副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全体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主持,每年召开一次,总结和安排工作,商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九条 辽宁省关工委主任办公会议是辽宁省关工委的议事机构,由常务副主任、驻会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组成。主任办公会议由常务副主任主持,每月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中国关工委和省委、省政府相关工作部署,落实省关工委全体委员会议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日常工作及其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 辽宁省关工委秘书长对主任办公会议和常务副主任负责,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落实主任办公会议的决定和工作部署,分管辽宁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副秘书长按照分工,履行职责,协助秘书长工作,对秘书长负责。
第三十一条 辽宁省关工委下设办公室,为省委老干部局所属的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具体实施辽宁省关工委决定的事项,做好综合、协调、服务工作,承办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辽宁省关工委办公室机构规格为县处级,人员编制5名,按公务员法进行管理,领导职数1名(县处级)。办公室非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根据工作需要办公室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岗位,安排贫困大学生。聘用少数退休老同志承担临时或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辽宁省关工委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辽宁省关心下一代常务理事会,接受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个人和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的捐助,开展助学助困活动;组织和健全与关心下一代相关的各类专业委员会和团组,为关心下一代工作服务。
第三十四条 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和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坚持每年向省委汇报工作一次;重要工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每五年召开一次全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大会。
第五章 经 费
第三十五条 辽宁省关工委的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全额拨付。辽宁省关工委驻会副主任工作用车和差旅费由其原所在单位负责解决,由省财政核定预算并下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级关工委可参照本工作条例制定本级的工作条例、细则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辽宁省关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