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情况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离退休教职工:
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情况征集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对象荣誉范围
(一)全省范围内勋章和荣誉称号获得者。包括“共和国勋章”“七一勋章”“八一勋章”等勋章获得者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等。
(二)全省范围内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表彰,且在评选通知、表彰决定、相关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全国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三)全省范围内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国家部委、系统、行业协会联合表彰,或者受省委、省政府表彰,且在评选通知、表彰决定、相关规定等文件中明确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
(四)全省范围内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间,获得勋章、荣誉称号,享受相应勋章、荣誉称号待遇的人员;荣立一等战功,获得一级表彰,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荣立二等战功或者一等功,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二、征集对象时间范围
符合征集对象荣誉范围且截至2022年5月30日(含)仍健在的人员纳入此次征集范围。
三、报送方式
如有符合以上条件的离退休教职工,请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并于2023年3月7日前提交《辽宁省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信息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表彰决定、证书复印件等)。
联系人:杨智博 86592966(工作日)
离退休工作处
2023年2月24日